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何芳容 陳瓊)在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費者會被電商平臺上的“品牌折扣店”吸引,以相對優惠的價格買到正品。但對商家而言,銷售正品就一定“萬事大吉”了嗎?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廣州卡姿蘭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姿蘭公司)是第1656240號商標、第32115333號商標的權利人,兩枚商標均在有效期內,其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該公司發現,謝某在淘寶平臺經營的“卡姿蘭品牌折扣店”,未經授權便在店鋪名稱中使用“卡姿蘭”標識,且店內大量銷售帶有該商標的產品。卡姿蘭公司認為,謝某的商標使用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在網絡店鋪名稱中擅自使用卡姿蘭公司的企業簡稱,這種“搭便車”的行為也屬于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謝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庭審中,謝某辯稱其銷售的商品均為卡姿蘭正品,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審理
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廣州卡姿蘭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兩枚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在商標有效期內,其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
涉案商品外包裝二維碼掃描結果顯示為正品,且卡姿蘭公司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商品為假冒,故推定涉案商品系正品。根據商標權利用盡原則,商標注冊人一旦將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后,商標權即告用盡。任何人在商品外觀、品質未被實質性改變的情況下銷售該產品,不構成商標侵權。因此,法院認定謝某銷售正品的行為不侵犯卡姿蘭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雖然謝某銷售正品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其將涉案店鋪命名為“卡姿蘭品牌折扣店”,并在多個商品鏈接中使用“專柜正品”字樣,容易誤導消費者以為該店鋪有卡姿蘭公司的授權或與該公司存在某種關聯,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獲取競爭優勢,這屬于典型的“傍名牌”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法院查明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收到侵權通知后,及時下架涉案商品、斷開鏈接并協助更改店鋪名稱,主觀上無過錯,不構成侵權。
最終,法院判決謝某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
銷售正品并非可以無限度使用權利人商標,核心判斷標準在于使用行為是否超出善意、合理說明商品來源的界限,是否會誤導消費者產生混淆,以及是否實質攀附他人已有商譽。如果銷售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攀附了品牌的商譽,導致消費者誤認為該店鋪與品牌公司存在投資、許可、加盟等特定關系,從而不當獲取了交易機會,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作為經營者,應當審慎使用他人商標作為店鋪名稱,盡量使用自有品牌或采用更中性的表達,規范使用品牌名稱。同時,要保持商品溯源碼和包裝信息完整,清晰陳述事實,不攀附、不誤導消費者,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責編:陳梓浪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